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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信息作者: 发表时间:22-12-16 12:21:34 来源: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

新疆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新疆大学(含原新疆大学及其前身、原新疆工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各地校友分会、在校师生员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他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募集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金,扩大办学资源。

第四条  募集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金和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二)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人自觉自愿行为,数额不限。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捐赠财务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使用,如需改变用途,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四)捐赠人知情原则。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所捐财务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方式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主要内容。

一)捐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专项基金或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

(二)捐建(助)或冠名捐建(助)教学设施,捐建或冠名捐建建筑物、校园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捐助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五)捐助重大会议、校庆纪念活动等。

(六)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

第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主要途径。

(一)现场捐赠:捐赠人直接到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捐赠。

(二)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账号:3070250104000807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营业室

(三)邮局汇款。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

收款人: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请注明校友捐款)

邮政编码:830046,联系电话:0991-8582080

(四)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四章 捐赠致谢与奖励

第七条  学校将以多种方式答谢捐赠人。

(一)捐赠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累积500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聘为新疆大学终身荣誉校友、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委员,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在校内为其设立永久标志物或以建筑物为其冠名,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二)捐赠金额100万元或累积100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聘为新疆大学终身荣誉校友、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委员,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以学校建筑物内的厅、室(包括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为其冠名,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三)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聘为新疆大学终身荣誉校友、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委员,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根据其意愿冠名校园小型景观建筑,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四)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在校内新闻媒体上报道,根据其意愿冠名校园树木。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五)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根据其意愿冠名校园座椅。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六)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载入新疆大学年鉴或校史。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七)捐赠金额在5千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在校内为其刻碑纪念,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八)捐赠金额在1千元以上者,授予捐赠证书,在校内校友荣誉墙上镌刻其姓名,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九)捐赠金额在1千元以下者,授予捐赠证书,在校友会网站中发布。

(十)学校还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望,商定其它致谢、纪念方式。

第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九条  学校将对募集到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捐赠财物的管理

第十条  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需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后,学校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各类捐赠资金公开透明管理。

(一)对于捐赠人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捐赠人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由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集中管理。

(三)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人和全校师生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新疆大学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