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新疆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
Xin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XJ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新疆大学(含原新疆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系列交流活动,鼓励、帮助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传承新疆大学红色基因,发扬新疆大学的优良传统,为新疆大学“聚焦总目标、建设双一流”,为新疆大学的建设与发展,为新疆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新疆大学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对校友会工作进行领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新疆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新疆大学(含原新疆工学院)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相关校友活动;
(四)经许可后编辑出版《新大校友》及有关校友资料;
(五)服务学校中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在新疆大学(包括原新疆工学院)各个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单位会员为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新疆大学校友会,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新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校友会备案后取得个人会员资格,成为校友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校友会备案后取得单位会员资格,成为校友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本会推荐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督促本会工作的开展,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拟任人选;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责任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并超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各项决议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九条 本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中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经上届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各项决议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在任新疆大学主要领导或已离退休校领导任本会会长。名誉会长由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杰出校友或离退休校领导担任,由会长聘任。在任新疆大学相关校领导及优秀校友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由与校友工作有关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校友分会会长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均不在校友会取得薪酬。会长、副会长人选按照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复后正式履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
(一)各学院“校友分会”,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我校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发行《新大校友》和本会其他出版资料。
(二)《新大校友》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经许可编辑出版《新大校友》及有关校友资料,出版资金由校友赞助和学校资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提供;
(二)校友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所得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校友分会可参考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校友分会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