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
账户名称: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账号:3070250104000807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营业室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帐户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限定性捐赠按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筹资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的费用。
第十一条 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支出的审批权限
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接受捐赠款项的二级单位的财务一支笔签批,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
单笔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接受捐赠款项的二级单位的财务一支笔、基金会秘书长、计财处分管领导签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计财处分管领导签批。
单笔20万元以上,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接受捐赠款项的二级单位的财务一支笔、基金会秘书长、计财处分管领导、副理事长签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计财处分管领导、副理事长签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管理参照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外部审计的税务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