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非货币捐赠)所设立的各类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基金会的公益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根据项目用途,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项目是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款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其使用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项目操作,可以分动本基金项目和不动本基金项目。动本基金项目资助的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项目资助的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校发展类:用于与学校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满足学校发展最重要和最急迫的需求;
(二)学生培养类:用于激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引导学生潜心科研、推进学生国际交流、支持学生社会实践等;
(三)人才支持类:用于支持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四)科学研究类:用于支持学校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水平智库建设等;
(五)基础建设类:用于在建或拟建的学校建筑物、道路桥梁、校园景观等建设和维护,环境及其设施设备改造与升级等;
(六)院系发展类:用于适应不同院系的需要,支持各个院系发展;
(七)文化传播类:用于资助庆典大会、文艺晚会、学术交流活动、纪念礼品、活动用品、校史编撰展览、学校宣传等;
(八)实物捐赠类:用于捐赠图书资料、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
(九)专项活动类:用于支持学校专项活动,如百年校庆等;
(十)其他社会公益类: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新疆大学(或新疆大学有关学院、部门)”和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两部分构成。凡在项目名称中加入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名称的项目(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不足单独设立项目的捐赠,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已设的基金项目。项目冠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捐赠协议的签署
第九条 捐赠项目原则上需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般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或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签署,以确定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人名称、捐赠目的、捐赠用途、资金资产管理和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要求。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由理事长签署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签署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或物资到账后,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捐赠项目实施方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用款时,按照《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拨付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二)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三)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执行,有权提出相应方案,报基金会秘书处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基金会秘书处可定期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馈。
第五章 重大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对于捐赠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项目,基金会在项目活动结束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终止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终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时,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由秘书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